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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闹离婚军产房屋怎么分

日期:2006-09-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大连晚报讯    现年82岁的离休干部,因受不了再婚妻子在生活上对自己不关心,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再婚妻子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居住的军产房屋,法院认为军产房屋不应分割,可以适当给再婚妻子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了解,82岁的丛某,1985年与陶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共同生活了很多年。2005年9月,丛某患脑血管、颈椎病,丛某住院期间,陶某不但不照顾,还不让丛某和子女见面,这令丛某感到孤独。丛某要求离婚。

  陶某认为她和丛某结婚前,自己和女儿任某住在位于富国街的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里。结婚后,陶某把这套房子交给了丛某所在的单位,单位才让丛某住进了位于秀月街的125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套房子一直由丛某、陶某及其女儿任某共同居住,如果要分割财产,应该考虑到任某的居住权。

  8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陶某30平方米面积的房款。关于陶某提出的其女儿任某的共同居住权问题,在丛某与陶某离婚后,其所享有的居住权自然消失,陶某提出关于财产分割时应该考虑任某的共同居住权的辩称,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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