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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借款自己支配 离婚时妻免担责

日期:2006-09-0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抚州新闻讯   近日,乐安县法院审理一起夫妻一方借债引发的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某(男)于2005年3月在没有征求妻子邓某意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债1.7万元到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邓某没有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没有夫妻借款的合意。2006年6月13日吴某与邓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吴某要求邓某承担借债的民事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虽在婚姻期间向朋友借贷,但这是在没有尊重邓某的意志之下,一方所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谁借款谁担责任的原则,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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