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财产分割 >> 正文
索要儿子十万“成家费”发现前夫隐匿共同财产

日期:2006-12-05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报讯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前夫拒绝给付约定的“儿子的成家费10万元”。一年后,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就在法院开庭期间,女方又得知男方隐匿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于是,她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重新认定他们的共同财产,并且成功地得到了重新分割的共同财产。

  据了解,2005年10月17日,旅顺口区的张女士与丈夫黄某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考虑到20岁的儿子不久将会成家,男方一次性交给女方10万元,作为儿子的“成家费”……

  随后,张女士和黄某来到当地民政局,又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协议,除上述几条外,又加上了一条:双方无隐匿的财产。

  张女士和黄某从民政局出来后,黄某说去姐姐家取钱给张女士,可黄某竟然一去没了踪影。事后,张女士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其给付约定的10万元钱,可是黄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时间过去一年了,黄某还是没有给付那10万元,于是,张女士将黄某告上了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黄某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给儿子的10万元“成家费”,并没有写明支付日期,而且,儿子正在上大学,尚未成家。他表示,现在自己手头缺钱,目前无法给付这10万元。

  事也巧,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通过某权威渠道获知,黄某与自己离婚的时候,隐匿了大量的共同财产,所以,张女士当即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并申请法院查询黄某在有关部门存款的真实情况。

  经过法院查实,黄某确实隐匿了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黄某离婚时,黄某隐匿了部分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此,张女士要求与黄某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共同房屋应以双方议定价格为准合理分割。

  今年11月13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给付张女士共同存款的一半即8万多元、教育储蓄的一半即2万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即1万多元,合计11万多元。黄某与张女士共有的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返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4.5万元。张女士给付黄某住房公积金200多元。而关于儿子的成家费10万元,张女士表示,要通过另外一次诉讼来解决。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