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争要承租公房 抚养子女方受照顾 |
|
|
| 日期:2007-01-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夫妻感情破裂分手 共同承租公房都想要 女方因养子获“房权”———
李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五年,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法庭主持调解下,二人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无异议,孩子归女方抚养,但双方对谁有权继续承租共同居住的公房发生争议。
最终,法院判决抚养孩子的刘女士享有公房承租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他们夫妻关系解除后,双方都可以继续租住,但因为孩子归刘女士抚养,所以,该公房应由刘女士继续租住。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