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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独揽债务怎能对抗债权主张

日期:2007-10-1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作者:吴亮亮 陆 辉 


    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10月8日,被告陶林华、沈彩候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给付原告万永兵货款11000元。

   2004年7月,陶林华和沈彩候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沈彩候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沈彩候负责清偿。夫妻俩在武汉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万永兵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1000元。2005年1月,陶林华和沈彩候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万永兵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陶林华和沈彩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万永兵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林华和沈彩候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沈彩候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陶林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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