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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制夫妻离婚 财产分割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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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10-22 新闻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AA制是时下流行的方式,吃饭、旅游、娱乐甚至夫妻理财,都有人搞AA制,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明明白白好算账。张先生和他的妻子钱女士也是AA制的体验者,他们在结婚时口头约定,双方“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吃饭交饭钿”。但不久前,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为一套价值不菲的红木家具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了法庭。
AA制夫妻对经济方面的口头约定到底有多大效力?一审法院将涉案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是荣获“中国法官十杰”称号的袁月全。袁法官认为,口头约定有效,离婚时双方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AA制夫妻离婚 财产分割引争议
张先生和钱女士一结婚就尝试了AA制,他们作过一个口头约定:“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吃饭交饭钿。”他们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夫妻感情比较融洽。但是,就在前几年,两人开始为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发生争吵,张先生曾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和钱女士离婚,后均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之后夫妻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女儿随张先生一起生活,双方分期负担女儿的学费。
不久前,张先生又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和妻子离婚。他说,他和钱女士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分得红木大橱、红木梳妆台、红木靠椅、红木床头橱、红木洗面台、什木箱各1个,红木圆凳3只,其余财产归钱女士所有。
钱女士承认和丈夫有矛盾,而且处于长期分居状态,但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说到财产分割问题,钱女士说:“家中部分财产是我父亲和兄弟的,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张先生结婚时曾有过口头约定——财产归各人所有,家庭开销与子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红木家具是我的个人财产。”
钱女士同意什木箱及箱内物品归张先生所有,其余财产归自己所有;为女儿支付学费所欠的债务要求各半负担。
一审 红木家具属于共同财产判归丈夫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和钱女士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钱女士提出的债务是她应支付的女儿教育费,因此该债务应由钱女士负责清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准予张先生和钱女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红木大橱、红木靠椅、什木箱各1个,红木圆凳3只、花梨木花架2个归张先生所有,其余财产归钱女士所有;钱女士所欠债务由钱女士本人负责清偿;离婚后,张先生迁出涉案房屋,迁至另一套指定的房屋。
钱女士对一审法院将涉案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我们在结婚时有过AA制口头约定,婚后双方自始至终履行约定。”钱女士说:“家中的红木大橱、花梨木花架等红木家具均是我所购置,如遇钱款短缺,均由我向他人或丈夫张先生举债,向张先生借钱均有书面借、还手续,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钱女士认为,红木家具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她的个人财产,正因为如此,她从未过问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如工资收入、首饰、存款、股票等。钱女士请求法院按照《婚姻法》有关财产约定的规定公正处理。
钱女士的说法遭到了张先生的反驳。张先生说:“婚后双方经济虽然分开,但经济分开是为了节省钱可以添置家庭财产,因此红木家具是用双方节省下来的钱购买的,而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该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终审 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该按约定办
市二中院审查发现,钱女士与张先生婚后经济完全分开,家庭开销、子女的费用均由双方分摊。涉案的红木家具均由钱女士购买,费用由钱女士支付。在购买红木家具和支付子女生活费入不敷出时,钱女士向张先生及他人借款,钱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到1996年结清,有借、还款字据为证。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债务的承担、住房的处理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及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法应按双方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
市二中院认为,钱女士和张先生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初就约定经济分开,家庭必要的生活开支及女儿的抚育费共同负担,双方按此约定履行至今,这是不争的事实,在上诉人购买红木家具时,双方的经济仍各自独立,除松下彩电系双方合资购买外,双方没有共同购置过其他家庭财产,因此,双方离婚时,对各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较为合理。一审判决由钱女士独自出资购买的部分红木家具归张先生所有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变更一审法院有关红木家具的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松下21寸彩电一台、白木花架一个、什木箱一个含箱内物品)归张先生所有;红木大橱、花梨木书橱等红木家具归钱女士所有。
法官释法 AA制夫妻离婚 采用约定财产制
这是一起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张先生和钱女士对财产的约定有过一个口头约定,即“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吃饭交饭钿”,那么,这个口头约定的效力如何呢?
根据《婚姻法》,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但《婚姻法》为了增加婚姻财产制度的包容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采用约定财产制,即夫妻自愿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和分割达成协议,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市二中院荣获“中国法官十杰”称号的袁月全法官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法定要件。从形式要件上看,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
结合本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张先生、钱女士结婚时就约定双方经济分开,家庭生活需要及子女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之事实,约定虽然形式简单,但内容确定,客观上双方婚后按照约定履行。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效力完全可以确认,离婚时双方财产的处理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婚姻双方当事人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和对第三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袁法官认为,对夫妻双方而言,一旦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袁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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