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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精神病 虽经登记亦无效

日期:2006-09-2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来源:山东新闻网 

  山东新闻网(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高立业   宋绍青)近日,利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案,依法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原告李男与被告贾女于2006年3月16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贾女即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住院治疗,但现仍未痊愈。原告李男遂以被告贾女婚前隐瞒其病情为由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二人财产。而被告方则辩称双方系合法登记结婚,应属有效婚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贾女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李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就双方的婚姻效力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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