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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莫心急 提前起诉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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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0-2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山东新闻网滨州讯(记者 曹景鲁 通讯员 边清新 宁廷群 张震)10月23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杨某与王某于2001年6月结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生活。2006年4月21日,杨某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2006年7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杨某与王某离婚。2006年10月19日,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法院7月3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分别已向杨某与王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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