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判离与否 >> 正文
离婚诉讼莫心急 提前起诉被驳回

日期:2006-10-2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山东新闻网滨州讯(记者 曹景鲁 通讯员 边清新 宁廷群 张震)10月23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杨某与王某于2001年6月结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生活。2006年4月21日,杨某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2006年7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杨某与王某离婚。2006年10月19日,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法院7月3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分别已向杨某与王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