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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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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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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戚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毕业于同一学校,被告比原告高两级,在一次校友聚会上,两人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陈某发现,戚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心的事情,就表现得极为烦躁。起初,陈某的劝说,戚某尚能听得进去。后来,齐某就嫌陈某多事,对陈某的劝说表现得极不耐烦,甚至对陈某大打出手。 2003年,戚某的父母到上海来,戚某认为陈某态度冷淡,因此对陈某很不满,双方矛盾由此展开。此后,戚某更是对陈某大打出手,陈某三次被打住院,两次是由民警出面才控制了局面。起初,陈某对戚某一直忍让,但这种忍让换来的却是更多的殴打。2005年10月,忍无可忍的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在庭审中,陈某向法庭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三份,派出所接警记录两份,并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陈某经常遭戚某殴打。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戚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戚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仍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是这里的家庭暴力是由法律层面上的要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只是偶尔的打骂行为,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殴打行为致使原告多次住院,并有派出所民警的接警记录证明,所以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双方离婚,完全合法合理。
律师提醒:遇到家庭暴力,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警方的出警记录、伤口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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