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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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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了部分抚养费。2002年1月,原告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3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03年8月,法院做出判决:


一、 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 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略)
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案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在此,律师提醒:此条法律规定包含两个要点:一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夫妻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是双方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从而导致夫妻沟通减少,夫妻感情破裂,此种情形,如果一方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就不适用此条规定。


另外,如果有可能,双方可以在分居的时候签订一份分居协议,那样日后诉讼时举证就相对简单和轻松了。如果签订分居协议有困难,也可提供在外租房的租房协议或者居住小区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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