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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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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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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男,住安徽省某市。 被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2001年)生育一子。结婚后因不满于当前的收入,郑某不听家人的劝阻执意来到上海打工。起初两年,郑某每月都寄钱给孩子,每年春节都回家一次,但是后来逐渐地,郑某不再向家里汇钱,春节也不回家,家人问,便称工作忙。
2004年,程某来上海找郑某,要郑某回家。但是郑某拒绝跟程某一块回去。后来经多方打听,称某了解到,郑某在打工期间跟同单位的一名男子赵某关系暧昧,两人从2003年起就居住在一起,虽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周围的人都可以看得出两人的关系非同一般。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程某独自一人返回家中,不久程某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郑某没有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在外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程某和被告郑某离婚。 二、 孩子有程某抚养,被告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一方有同居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存在同居行为,另一方起诉离婚,如果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姻法上所讲的同居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只要符合这一情形,不过两人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都认定为属于婚姻法上的同居,法院就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提示: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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