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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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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住南昌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南昌市某区。


肖某与董某自由恋爱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所在企业破产倒闭,被告便一直未再工作,不务正业,后来被告吸食毒品。2004年被告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半年。第一次戒毒后被告又复吸,2005年11月,被告又因吸食毒品被送入江西省强制戒毒所戒毒,劳动教养二年半。2005年底,原告向南昌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原告肖某诉称,婚后董某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参与赌博,并吸食毒品。被告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不久,被告即待业在家,并且被告吸食毒品,经过一次强制戒毒后仍未有悔改表现,现又因为吸毒被劳动教养。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双方离婚。2006年2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吸毒是否是法院判决离婚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不能和好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做了原则性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被告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一次,后又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劳动教养,可以认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屡教不改情形,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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