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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情,婚后妻子要求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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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楚某,女,住江西省潘阳县某村。
被告:郭某,男,住江西省潘阳县某村。


原、被告2005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6年1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同年2月,郭某向楚某称因为双方已订婚迟早要结婚的,现在本村调整责任田,如果现在楚某与其结婚便可多分得一些。经多次劝说,楚某表示同意。2月20日,郭某与楚某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即完婚。婚后不久,楚某发现郭某有生理缺陷,不能过性生活,经检查无法医治。楚某认为郭某婚前隐瞒病情,误了她的青春,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过某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了解不多,双方因为村里分责任田的事情而草率结婚。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离婚,法院可以支持,但是对原告主张的清除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楚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略)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婚前隐瞒病情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婚姻关系的存续靠的是夫妻双方间的相互信任,本案中被告婚前隐瞒了病情,给夫妻感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下列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被告的情形符合第一条之规定,并且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因为其他原因才匆忙结婚,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不牢固,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宣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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