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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婚前癫痫病史,丈夫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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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男,住长春市某区。
被告:刘某,女,住长春市某区。


2005年7月,董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当时董某已年满28岁,而刘某仅有22岁且相貌清秀。结婚心切的董某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便同刘某登记结婚。10月28日,两人举行婚礼。在婚礼上,刘某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某即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某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在办理好刘某的住院手续后,董某便离开医院并且此后也未曾到医院照顾过刘某。


2006年1月,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董某诉称:被告刘某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是刘某却对董某一直刻意隐瞒,并且在结婚当天发病,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特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婚前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董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某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现原告董某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2006年4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 财产分割。(略)

案件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妻子隐瞒婚前精神病史,丈夫要求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被告刘某显然隐瞒了婚前精神病史,并且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须谨慎行事,结婚前最好对对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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