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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嫖娼被收容教养,另一方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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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现有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对家庭丝毫不关心。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改掉恶习,好好工作,但是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丝毫没有悔改的表现。2004年7月,被告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收容教养9个月。


2004年8月,原告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也丝毫不关心。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近期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收容教养9个月。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原告的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未能尽到应尽的家庭义务,并且因为嫖娼被收容教养,这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法院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04年11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毛某离婚。
二、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财产分割。(略)


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丈夫嫖娼是否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11条之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被告未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并有众多恶习。另外,被告虽未被判有期徒刑,但是被告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9个月,被告的行为可以认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依据此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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