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判离与否 >> 正文
丈夫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仍未治愈,妻子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女,住河南三门峡市。
被告:齐某,男,住河南三门峡市。


原告万某与被告齐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就相识相恋。毕业工作后,齐某因受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压力而患轻微精神分裂症,万某对此毫不介意,并于2003年与齐某登记结婚。万某原本想结婚后对齐某多加体贴关怀,齐某的病情会逐渐痊愈。但是出人意料的是,结婚后齐某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因为面临养家、子女教育等问题而变得更加严重,发病频率也大大提高。这一切让万某觉得失去了信心,并逐渐因这种生活感到疲惫。


2005年10月,齐某的病情处于稳定期,万某遂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状中万某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原告为被告治疗已经尽了全力。现在被告发病频率极高,夫妻双方已经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答辩称:由于自己患病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减少是事实,但是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和齐某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但是被告的病情在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一直不见好转,反而出现恶化趋势。这导致夫妻之间沟通无法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为被告治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现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院予以认可,但是原告应适当支付被告部分治疗费用。2006年1月,法院做出判决:


一、 准予原告万某余被告齐某离婚。
二、 原告万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齐某日后生活费、医疗费共计4.5万元。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丈夫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虽然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初期感情也很好,但是在原告为被告治疗尽了全力,被告病情又呈现出恶化趋势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于法有据。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