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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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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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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女,住安徽省A县。 被告:凌某,男,住安徽省B县。
原告称某与被告凌某系夫妻关系,双方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10月生一男孩。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孕期间,程某就回娘家生活。后经亲友调解无效,两人于1996年正式分居。1997年凌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5月被提前释放,同年6月,凌某将户籍迁到A县与妻子程某处并户,但双方仍分居生活,自此凌某便不知去向。2001年8月,凌某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程某的父亲将他送到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中途凌某离开医院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29日才回家过春节。2002年正月初十,凌某再次突然离去,至今下落不明。 2002年6月,程某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A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加深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在刑满释放后,数次不辞而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称某与被告凌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对下落不明的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的住所地法院A县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应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被告仍未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法院只能就双方的身份关系做出判决而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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