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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无法忍受无性婚姻要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丈夫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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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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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新婚之夜,徐某便不愿意同肖某过夫妻生活。肖某以为徐某是害羞,遂没太在意。但是后来肖某多次要求徐某同房,都被徐某拒绝。肖某问其原因,徐某称害怕。婚后一直是徐某睡床,肖某睡沙发。偶尔肖某要睡床上,徐某就睡沙发。就这样双方一致僵持着过了两年,其间,肖某也曾向徐某提出过离婚,但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5年11月,原告无法再忍受这样的婚姻,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肖某诉称:自结婚以来,因被告不允许,原、被告双方从未同房过,双方之间的婚姻有名无实,结婚三年来,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认为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虽未同房,但是双方的感情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一直未同房,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现原告肖某称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离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2006年2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结婚三年未同房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律师认为: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因为被告郑某一直不允许原告同房,双方在结婚后三年内一直未过夫妻生活,现在原告依法提出离婚,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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