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妻子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
|
|
|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住江西赣州。 被告:赵某,女,住江西赣州。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经过3年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一直为此事苦恼。后来刘某与赵某一起到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赵某生理原因导致不能生育。接下来几年,双方一直四处求医,先后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医院进行治疗,花去近五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效果不明显,被告的不孕症仍未得到治愈。 2005年,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诉称: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原告为被告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但是被告仍未有好转迹象。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生育,原告的生育权因此也被剥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被告感情很好,虽然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生育,但是这并不是被告愿意看到的结果,被告也很想生育孩子,并且现在也正在积极就医,夫妻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也相处得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经过三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牢固,婚后双方感情也很好,仅因为不能生育问题,双方之间发生过争吵,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丈夫能否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要求离婚?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任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生育或者不生育。但是如果一方因为生理原因导致不能生育,另一方能否据此提出离婚以及法院如何判决,这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具体感情具体分析,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原告因为被告不能生育而主张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可,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不能生育而判决双方离婚。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