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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瘫痪丈夫要离婚 法院驳回丈夫离婚请求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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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男,住温州市某区。
被告:王某,女,住温州市某区。


2001年11月,邓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春季,妻子王某患上脊椎结核,手术后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04年2月,邓某将王某送回娘家居住。此后一年内,邓某对王某的生活和治疗情况不闻不问,夫妻间的矛盾逐渐加深,王某家人多次到邓家要求邓某履行扶养王某的义务,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2005年2月,邓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邓某在诉状中称:王某患病多年,原告为王某治病已经花费了全部家庭财产,王某的病情仍不见好转,并且王某患病后经常对原告无端指责、谩骂,夫妻间难以进行正常的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愿意承担部分被告的合理治疗费用。


被告辩称:患病后,由于一时接受不了现实,出现对邓某情绪激动的情况,但是双方感情还是很好的,原告所讲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事实,况且现在被告卧病在床,需要原告的照料,原告应履行作丈夫的扶养义务,现在原告提出离婚于法于情均不合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作为丈夫在妻子因病瘫痪后,理应尽到自己的扶养义务,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间并未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予采纳。2005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能否提出离婚。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这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法律并未规定在妻子患病期间,丈夫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丈夫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同时丈夫又负有扶养患病妻子的扶养义务,因此,如果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医疗费等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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