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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载,妻子发现结婚证是买的假证,法院认定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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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住沈阳市某区。
被告:张某,男,住沈阳市某区。


原告李某与张某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比较好,后来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候原告会对被告拳脚相加。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恶化趋势。2005年10月,李某与张某因为孩子教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打了李某,2005年11月,经过再三考虑,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李某在诉状中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方面差异明显,在许多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结婚证是伪造的,经仔细询问调查得知:当初双方均在外地打工,双方委托家人为其办理结婚证,但是家人为了图省事却从假证商贩那里购买了两份假结婚证。


法院认为:双方的结婚证是购买的假证件,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也没有双方婚姻关系的备案,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只是同居关系。


2006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
一、 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
二、 子女抚养。(略)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双方虽然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双方已经生儿育女,并且对外也一直以夫妻名义行事,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双方从1998年开始共同生活,不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1994年2月1日的时间条件。因此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婚姻关系。现在双方均不同意补办结婚证,那法院只能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分割;子女问题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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