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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兄妹结婚年过三十载 法院一纸判决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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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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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住江西赣州某区。 被告:袁某,男,住江西赣州某区。
原告高某的父亲与被告袁某的母亲为同胞兄妹。1976年,高某和袁某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结成了夫妻,并生育了一男一女。三十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没有共同语言,高某多次要求与袁某离婚,但袁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年纪已大,再加上子女的反对、亲朋的劝说以及周围邻居的议论等方面的压力,高某要求离婚的事情始终未能得到解决。2006年3月,对婚姻已经完全丧失信心、离婚之意已决的高某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现在双方已经是五十多岁的老人了,双方相处已经三十余年,现在要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不符合情理。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也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因此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近亲结婚情形之一,因此应当依法宣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006年6月法院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或者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或者自己生育的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以自身作为第一代算起直到双方共同直系血亲所经历的代数,凡是代数小于或者等于三的,都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本案中双方的共同直系亲属为双方的(外)祖父母,因此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对于属于上述无效情形的婚姻,如果审理时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仍未消除,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婚姻无效,而不是判决双方离婚或者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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