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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女方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支持女方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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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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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住郑州市某区。 被告:楚某,男,住郑州市某区。
2004年5月,胡某在郑州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汽车修理厂职工楚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胡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楚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胡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楚某的威胁,2005年12月,胡某与楚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楚某常因生活琐事对胡某大打出手。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 2006年3月,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楚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楚某结婚前,楚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原告胡某在被告楚某的威胁和恐吓下,同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予以认可。2006年5月法院判决:胡某与楚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什么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 律师释疑: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楚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胡某结婚,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须在一年之内申请撤销,否则超过时效只能按照离婚诉讼程序处理。另外,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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