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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可否提出婚姻无效?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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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应某,女,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被告于2000年2月相识并同居。,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告为被告制作虚假身份证明后,于同年4月21日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开始生活,同年11月13日,应某生育一子。2001年5月29日,原告刘某以被告不达法定婚龄、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性趣、爱好相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由,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有外遇。被告尚处哺乳期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结果:


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以虚假方式取得身份证且骗取登记,其婚姻关系为无效。但被告分娩仅七个月,根据《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鉴于以上情况,驳回原告对被告离婚的诉讼。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女方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是否可以以无效婚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婚姻是否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领取结婚证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力归属于以上两个机关,而非当事人根据主观意志确认。当事人起诉离婚行使的是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因此,对没有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栽定驳回。
应当补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原告诉讼被受理,其基于不到法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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