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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被判无效,男方讨要离婚损害赔偿被驳回
11年前,在男方叔父的撮合下,岚皋县一对表兄妹从当地领到结婚证并生有一女。后来,这对旁系血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男方向女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近日,岚皋县法院认为,他们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关系无效,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廖某(女)之母与丁某(男)之父系同胞兄妹,廖某与丁某从小一起长大,1995年他们离开深山一同外出打工。由于当时他们感情很好,彼此经常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丁某叔父的撮合下,这对旁系血亲便成了“恋人”开始同居。次年,这对“恋人”一同返回老家,在岚皋县原洋溪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了一个女儿。
由于这对“夫妇”生活在山区,缺少经济来源,渐渐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2001年,“妻子”只好再次外出打工,留下“丈夫”在家照顾女儿。然而,两人分开后感情便一天天冷淡疏远,很快就出现了裂痕。去年1月,“妻子”廖某不愿再与表兄继续这种“夫妻关系”,便向岚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她与表兄丁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丁某称,他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不想结束这段婚姻。他还得知瘳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有了身孕。他称“妻子”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要求“妻子”给他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近日,岚皋县法院调查认为,这对“夫妇”确系姑表兄妹,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据该法及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他们婚姻无效,并收缴了双方的结婚证,还就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调解。
法官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的,而廖某与丁某的婚姻无效,丁也无权向廖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遂驳回了该项赔偿请求。
据了解,这对姑表兄妹当初之所以能从当地领到结婚证,主要是因为乡政府发证时审查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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