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损害赔偿 >> 正文
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获补偿

日期:2005-09-30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现年27岁的张女士因被丈夫传染上性病,法院判令其丈夫赵某一次性补偿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一直未生育子女。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得非常痛苦。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丁金分)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