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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要离婚丈夫获赔3000“帮助费”

日期:2006-07-0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重庆商报讯   妻子提出离婚后,丈夫坚决不同意,称自己为了妻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如果现在离了婚,已经不好找工作养活自己了,除非妻子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昨日,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的张女士与丈夫李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张女士在庭审中称,结婚后两人一直住娘家,感情一般。几年前两人双双下岗,丈夫就一直待在家里没找工作,她自己则到美容院工作,挑起家庭的重担。因工作原因她经常不在家,丈夫却疑心她在外面有外遇,两人为此经常吵架,并于去年11月底因吵架而分居。

  而丈夫李某却称,结婚以来他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并非妻子所说的好逸恶劳。如果妻子坚持要离,就该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

  经法院调解,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由妻子一次性向丈夫支付经济帮助费3000元。据法官介绍,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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