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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伤害妻数罪并罚判四年

日期:2006-07-1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山西法制报讯   宋某和甄某原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甄某提出和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宋某翻墙进入甄某的娘家屋内,用砖将甄某母亲朱某的头部打伤。甄某与宋某厮打中,被其用一块碎玻璃扎伤。后宋某将其带走,住进一旅社。次日早晨,宋某以“你要是不同意,我就打死你”等语言相威胁,强行与甄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经法医鉴定,甄某头部伤为轻伤,朱某头部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其妻挟持,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234条第一款、第69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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