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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重婚妻获万元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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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广州日报讯 昨天,禅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院首起妻子离婚索要精神赔偿获支持的案件。丈夫阿源在婚后与他人同居,最终法院判阿源给付妻子阿丽10000元的精神赔偿。1993年,阿源和阿丽在未婚同居期间生下了一名儿子。1994年11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由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2001年底,双方终于决定分居。2002年6月、2005年1月,阿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此时,阿源认识了一名女子,在没有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该女子同居。去年8月30日,阿源因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刑。
今年4月,刚出狱的阿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阿丽要求阿源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共同房产归阿源所有,阿源补偿阿丽4万元;阿源给付阿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儿子由阿源抚养,阿丽每月支付250元抚育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释法:四种情形可索精神损害赔偿 据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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