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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婚郎补偿万初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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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大连晚报讯 父亲做主将女儿嫁给了邻居——一名离过婚的中年男子。女儿与中年男子只过了15天,就过不下去了,以各种借口离家了,男方无奈向法院起了离婚诉讼。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女方在法庭上提出,要“初婚费”7万元,否则就别想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同意“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补偿”6万元。居住在沙河口区的陈某今年43岁,事业比较成功,自己有公司、三套房子和一辆小汽车。他的邻居张某,今年63岁,两人关系不错。张某的女儿27岁,待字闺中。
陈某虽然事业上比较成功的,但是个人生活并不太顺心。几年前,他同妻子分手了,孩子被妻子带走,自己一个人生活。今年年初,陈某在同张某唠嗑时,突然想到张某的女儿,就顺口提出:“干脆把你的女儿嫁给我吧,我现在有公司、有房产,我会好好待她的……”张某没有拒绝,因为陈某确实是一个干事业的人。张某回去同女儿商量,起初,女儿执意不同意,后来经过全家人的说服,加上陈某也主动同她攀谈,博得了她的好感,也就同意和陈某结婚。
今年“五一”,他们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礼过后,他们在家里度蜜月。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他们生活了15天后,女方突然离家了。经过询问男方,原来两个人为了一些事情拌嘴了。经过女方家长的寻找,终于找到了女儿,但是女儿执意不想再回去同陈某一块生活了。陈某多次找其回去,她就是不肯。鉴于这种情况,陈某提出离婚。今年7月20日,陈某委托律师正式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的女儿离婚。法院通过法律的手段将传票送到了张某女儿的手里。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陈述了自己要离婚的理由,认为他们两个人的性格确实不合,无法生活在一块,离婚是最好的选择;而张某的女儿则提出,离婚可以,但必须给付自己至少7万元的“初婚费”,否则她就不同意离婚。她的观点是,自己婚前是一个大姑娘,而陈某是个离过婚的人,自己嫁给他是自己的父亲同他商量的结果。因此需要一定的“初婚费”或者叫“精神抚慰金”。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男方同意给付张某女儿6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两个人终于同意离婚,法院随后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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