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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仍应扶助残疾丈夫

日期:2006-08-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山西晚报讯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离婚后,一方能对困难的另一方不管不顾吗?清徐县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准许一对夫妻离婚的同时,还判令身体健康的妻子对身患残疾的丈夫进行扶助,每月承担对方200元的生活费。

  张红和梁前(均系化名)都是清徐县人。1998年,二人登记结婚,生有一双儿女。结婚几年后,梁前在外给人开车跑运输,一家人的生活还算美满。可到了2001年,梁前不幸遭遇车祸,身体残疾,生活也不能自理。随后的几年中,由于生活的重压,梁前与妻子张红的感情逐渐破裂,走到了尽头。

  从去年开始,张红先后两次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她与丈夫离婚。

  “张红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丈夫梁前离婚,表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张红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红和梁前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了多年,且梁前还未恢复劳动能力仍需要人照顾。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以适当帮助”的法律规定,法官认为梁、张夫妻间相互扶养、帮助的义务不能免除。因此,法院判令张红与梁前离婚;女儿随张红生活。此外,张红还要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梁前的部分生活费,每月给付梁前200元生活费,每月给付儿子100元生活费,到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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