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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同居怀孕 丈夫证据不足索赔无望

日期:2006-09-0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晚报讯  丈夫出差,妻子参加朋友聚会,酒后与另一男人发生关系并导致怀孕。丈夫回家得知妻子已有孕在身,怀疑是妻子与人同居的结果,愤然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7万元。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为丈夫不能提供妻子长期与人同居的证据,法院判决离婚,但不支持索要精神损失的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丈夫张某在外经商,妻子在家打理家务,双方感情虽然平淡但也能维持。2005年10月的一天,在丈夫出差未归的情况下,妻子刘某应邀参加一个朋友组织的聚会,为使自己平淡的生活多一点刺激,刘某酒后与该朋友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2006年1月丈夫张某回家,他发现妻子已怀孕,于是认定妻子对自己不忠诚,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事发后,刘某承认其怀孕是参加朋友聚会发生一夜情所致,后经双方及其家人调解无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刘某与他人同居伤害其感情为由,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7万元。

  经法院在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的怀孕确系2005年10月的一次聚餐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庭审中,原告张某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刘某在其外出经商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归,实属情有可谅,被告刘某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其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张某的感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刘某怀孕因不属于“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起诉书中的内容,即“刘某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所致怀孕”事实,所以,张某以刘某与他人同居伤害其感情为由,主张7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宣判结果表示接受,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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