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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成比例起纠纷需证据 不认可电子邮件打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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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电子邮件的收发是企业内部沟通上下级联系的“桥梁”,特别是在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以电子邮件来发布消息则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也必须看到一旦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那么以电子邮件打印件呈上法庭能作为证据吗?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中,对打印“电子邮件”不予认可。
在上海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董先生,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从2004年10月15日至2005年10月21日,担任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2005年10月21日,公司书面承诺在10月底前发放董某2005年第三季度奖金。岂料,在10月28日,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董某侵占了公司钱款。同年12月上旬,董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获支持,由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奖金2.1万余元。对仲裁不服的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仅表示可付工资差额1000元及提成奖金61.93美元。还认为公司给予董某的“承诺书”上写明,销售额为公司的销售总额,按董某属公司华东、华南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第三季度董某的销售额为6193.14美元,提成1%的奖金只有61.93美元。
法庭上,董某则称对公司指责自己侵占公司财产纯属诬蔑,自己是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提成奖金均按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计算,而提成比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发给自己电子邮件,约定的比例为2.8%。要求按照仲裁裁决数额支付给自己提成奖金。
经法院查明,“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保证将在10月底前,根据今年7、8、9月份的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USD90,201.25,经美国公司核对确认后,按照预先商量的比例发给董×先生”。审理中,双方均同意以1比8.07的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结算奖金。
法院认为,在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涉及公司对员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承诺还是以书面为好。公司向董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内容履行。庭审中,公司表示董某提成奖金应按华东、华南地区的销售额计发,对此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然而,董某表示提成奖金为2.8%,不是公司所讲的1%,还提供收到的“电子邮件”佐证。法院以为,董某提供的电子邮件为打印件,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该打印件“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证明公司曾承诺给董某2.8%的提成比例。遂按照公司提供的“付款凭单”上2005年第二季度向董某发放奖金的比例,判决公司支付董某提成奖金人民币7279.24元、工资余额人民币1000元。(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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