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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被查出怀孕 女方索赔未获支持

日期:2006-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刘小姐和男友赵某分手后,被查出已怀孕,在与赵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0月,刘小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就同居了。谁知才过了1个月,两人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而且争吵不断,最终导致分手。分手2个月后,由于一直觉得身体不舒服,刘小姐就到医院去检查,做了妊娠检验后,尿样显示呈阳性。为此,刘小姐就与前男友赵某联系,希望双方能就此事协商一下。但是赵某对刘小姐的怀孕表示怀疑,故让他的母亲“监督”刘小姐再做了一次检查,结果确认她已怀孕,但对此赵某仍将信将疑。此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刘小姐自行尽快做流产手术,并且要在做完手术后,拿出手术凭证,然后赵某一次性给予刘小姐8000元。但是当刘小姐做好人流,问赵某拿钱时,他却拒绝付款。因此,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其赔偿款、交通费等8800元。

  但赵某在庭审中仍然坚持刘小姐没有怀孕,认为刘小姐送检的尿液是她事先准备好的她人的尿液。如果刘小姐能够提供人流手术单证明她确实已实施了流产手术,那么赵某表示愿意根据协议支付赔偿款。而刘小姐对此表示,由于自己未婚,故进行手术时使用的是假名,所以未保存手术单。然而当法官询问她是在哪家医院实施手术的,她却拒绝告知。

  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的赔偿款是在刘小姐实施流产手术后才给付的,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赵某的给付义务是附条件的行为,只有在刘小姐实施人流手术这一条件成就时,赵某才具有相应的给付义务。现本案中刘小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实施手术,故其向赵某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王凌琼 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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