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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绯闻致人离婚,得赔精神损失费

日期:2007-02-14 新闻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谎称自己与有夫之妇有两性关系 导致对方夫妇分手 律师称此举侵犯他人名誉权———

  赵某酒后与他人聊天时,称自己与有夫之妇李某有两性关系。正当他有鼻子有眼地描绘一些细节时,“绯闻女主角”李某恰巧路过。李某上前指责赵某的胡言乱语,双方当即厮打起来。

  不过,此事并未就此打住。次日,李某的丈夫因为赵某的侮辱、诽谤,不堪其辱,当即和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二人的离婚原因为“因外界造成的感情破裂(因赵某的胡说)”。

  据《每日新报》报道,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后,又被李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绯闻女主角”李某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析案

  制造绯闻属公然侮辱他人。律师认为,赵某如此制造绯闻,是一种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张军认为,赵某的信口开河是造成李某与丈夫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一个直接诱因,这个后果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据此,张军认为,对于赵某的处罚完全可以按“高限”处理。

  因谣言离婚难“问责”造谣者北

  律师认为,李某虽然因赵某的造谣而离婚,但以此为由追究赵某的责任却不太容易。在离婚这个问题上,李某与其丈夫也都存在一定过错,毕竟他们夫妻俩互相不够信任,李某的丈夫仅因不堪侮辱、诽谤即执意离婚,此举显属不妥。

  名誉权受损可索精神损失费不过,赵某的行为属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赵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且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赵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某虽不能因离婚追究赵某的责任,但可以以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赵某,在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同时,提出额度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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