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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妻探子法官公堂解纠纷

日期:2004-09-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丈夫拒绝妻子探望儿子的探视权纠纷案,儿子凌某某在父母离异一年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重新回到了自己母亲的怀抱。

  凌某某的父亲凌某与陈某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5月6日,双方协议到北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男孩凌某某由凌某抚养。离婚后尽管解除了凌某、陈某双方的精神痛苦,但爱子心切的陈某日夜思念自己的亲生儿子凌某某,担心凌某某,并多次要求探望自己的儿子。凌某认为,离婚后儿子由他抚养,儿子是他个人的,而拒绝陈某的探望,并将凌某某藏起来,造成陈某无法探望自己的儿子。凌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陈某的感情,导致了陈某整日以泪洗脸,茶饭不思,寝食不安。经亲戚朋友同事多次劝解均无效果的情况下,陈某愤然将凌某告上法庭。

  法官通过详细的法庭调查,查明凌某拒绝陈某探望儿子的原因,指出了凌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凌某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法制教育,使凌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并在法官主持下自愿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每月探视儿子凌某某两次,由凌某带到北流市客运中心给陈某探视,时间定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及最后一个星期日的12点30分到17点。从此,陈某又重新见到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凌某某。陈某拿着法院的调解书激动得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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