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 >> 正文
超生子女有权追索抚养费吗?

日期:2004-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郑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郑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男孩)郑琳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提出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着。现在孩子大了,上学及生活需要增加,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郑琳。

    王某让郑某承担郑琳的抚养费或者抚养郑琳。郑某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郑琳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愿抚养郑琳。王某想到法院起诉,又不知道能否得到支持。请问,超生子女有权追索抚养费吗? 
  
  所谓超生子女,是指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所生的子女。超生子女虽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他们仍然属于婚生子女,其出生是基于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因此,法律保护超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各项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从你来信中得知,由于王某和郑某离婚时,对第三个超生男孩的抚养问题没有要求,所以法院也就没有就郑琳的抚养问题给予判决,但这并不影响郑琳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任何一方抚养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对这种诉讼请求,法院不仅会受理,而且也是会支持的。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