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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违法法院判令无效

日期:2004-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案情

  现年66岁的张某1964年与一女子刘某结婚,结婚时,刘将与前夫所生的一个不满10岁的男孩带到张家。婚后,张与刘又生育了一子二女。这四名子女均由张、刘夫妇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立业。1996年8月,在村干部和亲友的主持下,张刘夫妇与其子女们签订了一份“生不管养,死不管葬”的家庭赡养协议,其内容主要是张、刘夫妇的财产均归二儿子所有,张、刘夫妇的生养死葬也均由二儿子一人负担。该协议履行不久,由于张、刘夫妇年迈多病及二儿子家经济恶化等原因,张、刘夫妇又向其他子女索要赡养费。但其他子女以应继续履行原赡养协议及继子未得到老人财产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张刘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赡养协议无效,其四名子女共尽赡养义务。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刘夫妇与其四名子女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有悖于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张、刘夫妇与其子女所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应予以解除,四名子女对父母均负赡养义务。

  说法

  1、公民放弃某种权利,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公民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是违法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刘夫妇的子女以放弃财产权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2、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一节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张某和刘某与其前夫所生的一个男孩之间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张某虽然是继父,其与继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子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四名子女不管是否得到了老人的财产,都应承担赡养义务。张、刘夫妇与其子女们所订立的“生不管养、死不管葬”的家庭赡养协议,虽是双方同意的,但该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据上述理由和法律规定,张刘夫妇的赡养费,应确定由其四名子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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