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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解除抚养关系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日期:2004-10-25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母亲去世后,继父私下与孩子解除了抚养关系,并签订了协议。然而,法院却判定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无效。
    蒋盈盈(现年21岁)姐弟三人是郾城县姬石乡人,父亲去世后,母亲周某在1998年4月7日改嫁到该乡桂王村与聋哑人李某结婚,蒋盈盈姐弟三人跟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2003年周某因病去世。2003年5月5日,蒋盈盈姐弟提出搬回原籍居住,经桂王村委会主持调解,由蒋盈盈三姐弟的舅舅、伯父参加,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拿出5000元,作为对三人的生活补偿,同时与蒋盈盈姐弟三人解除养父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5月9日,李某将5000元钱付给蒋盈盈姐弟三人,当日,李某的父亲也给蒋盈盈姐弟三人5000元,让其回去修复房屋。
    协议达成后不久,姐弟三人反悔,2003年6月16日,姐弟三人起诉到郾城县法院,要求依法划分母亲的遗产,确认双方私下签订的解除继父继子女关系协议无效。 
     郾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周某的母亲张某为共同原告,经审理后认为:蒋盈盈三姐弟在随李某共同生活时,均为未成年人,在共同生活中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继父继子女关系。且现在蒋盈盈的两个弟弟仍为未成年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不能随意解除。因此,协议中约定解除蒋盈盈姐弟三人与李某继父继子女关系与《婚姻法》相悖,约定无效。但李某及其父付给蒋盈盈姐弟三人的1万元的事实真实,法院予以认定。对周某的遗产,李某、蒋盈盈姐弟三人、张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应继承6870.56元。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郾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蒋盈盈姐弟三人和张某共继承周某的遗产份额合计27482.24元(含鉴定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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