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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上演孩子姓氏争夺战

日期:2004-11-0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许某和李某结婚已经十多个年头了,在这些年里,他们没少为柴米油盐、洗衣做饭吵吵嚷嚷。自从有了宝贝女儿艳燕以后,更为了照看女儿、教育孩子和接送问题等诸多琐事吵架拌嘴。但是,这些摩擦都没有影响两人共同的目标―――爱孩子。女儿各方面的优异表现,更让他们俩由衷地欣喜。然而好景不长,终因两人的脾气性格不同,对事情的看法、处理问题的方法各异,再次激化矛盾。1996年,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两人不得已走上了法庭。

    两人最大的心愿也是最大的分歧,就是希望亲手抚育自己的女儿,为此许某甚至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可是李某认为孩子从小离不开母亲,可以从生活上给予更多照顾,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艳燕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许某每月负担艳燕抚养费140元。     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失去了最宝贝的女儿,许某的内心久久无法平静。李某在离婚后一星期就悄悄去派出所将艳燕的姓氏改了。许某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他觉得前妻私自更改女儿艳燕的姓氏,这种做法,侵害了他做父亲的权利。为了孩子的姓氏,两人又开始了拉锯战。许某拒绝增加女儿的抚养费,1998年和2000年,法院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许某的承受能力,经过两次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250元。     法庭上的几次短兵相接,使得父女的关系产生了隔阂。许某始终觉得,女儿的心中是有他的,只是女儿的一言一行受她母亲的影响,使其很难探视自己的女儿,与女儿在沟通上也产生了一定的障碍。体弱多病的李某由于单位倒闭,失业在家,但对艳燕的成长却没少操心。每每听到社会上有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由于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而导致其人生道路残缺不全,甚至造成心灵扭曲,总是暗暗垂泪。所幸的是,艳燕是个争气的孩子。     艳燕的学习成绩向来很好,英语口语尤为出色,2004年,艳燕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苏州某重点中学,各项费用也随之而来。失业的李某难以背负沉重的学费压力,无奈之下艳燕只能再次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法庭上,艳燕的监护人李某希望前夫多为亲生女儿的心灵健康和未来的前途考虑,认为离异父母都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都有负担其生活学习的义务和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许某增加艳燕抚育费250元至每月500元;由许某承担诉讼费用。     许某承认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女儿,但作为艳燕的监护人也要实事求是,也要在他的经济能力范围内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造成今天这个结果,他也很伤心。许某确实也有不少难处,现在已经退休,每月还要还贷600多元,用他的话讲“艳燕毕竟是我女儿,我也一直牵挂着她,当然希望她活得更好”。他同意在他的能力许可范围之内,愿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条件是恢复艳燕原来的姓氏,否则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后,法院判决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律链接]     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艳燕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许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女儿原姓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更变姓氏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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