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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探望权

日期:2004-12-0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李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归男方张某抚养。由于母子之情牵动着李某,李某多次前往张家看望儿子但遭拒绝。为此,李某一气之下状告张某,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要求张某同意孩子每月到其住处一次。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可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将孩子接到其住处,并于次日8时前亲自将孩子送回被告张某家中。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

  本案评析:探望权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项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消灭,但并不消灭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的亲属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不仅要保护子女的利益,而且还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保护父母子女的整体权利。探望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保持与子女往来的情感需要,使其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李某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与前夫张某发生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了李某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这种结案方式,既有利于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的利益,又便于该调解书的履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商和法院判决的两种方式,并且规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本案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官依法调解了本案,是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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