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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遭遇入户难

日期:2004-12-0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办结婚登记长期同居并生下孩子,感情淡了立个协议就分手。两人轻轻松松分道扬镳了,孩子的入户却有可能成为问题。番禺区一女士就因未拿到法院确认的抚养权判决,不能解决非婚生孩子的入户问题。记者昨日从番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1992年,家住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的阿霞(化名)结识了只有18岁的当地男青年阿鸣(化名),相恋两年后,两人开始非法同居,当时阿鸣仍未到法定婚龄。1996年,他们生下儿子小宝(化名),但此后也没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两人由于意见不和分居,今年6月,两人一同到当地法律服务所作出书面约定:结束双方非法同居生活,非婚生子由阿霞携带抚养。

  分手后,阿霞到当地户政部门为已到学龄的小宝上户口,却因孩子系非婚生育,无法入户籍。经法律咨询,阿霞必须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有携带抚养孩子的权利。

  然而,男方阿鸣被诉后一直不见踪影。番禺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据此,法院判决小宝由阿霞携带抚养。

  律师释案

  抚养权经判决确认有利非婚生子入户

  既然阿霞、阿鸣两相情愿已到法律服务所协议分手,斩断非法同居状态,并约定孩子由阿霞带养,那么阿霞又打官司要求确认自己的抚养权,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曾煌辉律师。曾律师分析说,当事人要终止非法同居关系,婚姻法原来的规定是须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像阿霞、阿鸣在法律服务所“书面约定”解除的做法是无效的。但由于未经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司法实践也允许双方在处理好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情况下自行解除。

  但是,由于目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审查较严格,因此,阿霞凭与阿鸣之间的约定去为孩子上户口,暂时不起作用,她必须经过诉讼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再凭法院判决去为孩子入户,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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