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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不给抚养费儿子状告亲生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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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4-12-17 新闻来源:佛山在线---佛山日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日前,禅城区法院对一起儿子状告亲生母,请求支付抚养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母亲李某每月向其子阿平(化名)支付抚养费250元至阿平年满18岁为止。
经法院审查,阿平今年10岁,其父母于2002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阿平由父亲监护、抚养,其姐姐阿娇(化名)则由其母李某抚养。
在阿平父母离婚时,其父陈某还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月收入有2000多元。阿平与姐姐及母亲住在爷爷家里。陈某除负担阿平的抚养费外,还负担阿娇的抚养费。
但是不久,陈某失去了工作,阿平和姐姐的生活学习费用都在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支付,为此,阿平起诉要求其母李某每月承担其抚养费500元,直至他18岁为止。
面对儿子的起诉,其母李某辩称,与前夫调解离婚已经很长时间,判决离婚时儿子由其父抚养,离婚时调解内容是陈某提出来的,所以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与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未成年人,且在校接受教育,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此,法院经审查后,考虑到被告也无固定收入,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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