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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提出赡养要求生母继父待遇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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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7-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法制晚报7月19日讯 村民李霞在丈夫去世后与王某再婚,李霞与前夫有五个孩子,当时均未成年。前夫家人坚持要求抚养五个孩子,李霞、王某便与这五个孩子不再往来,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现李霞与王某年近古稀,生活困难且无儿无女,他们想到了已成年的五个子女,但因未对子女尽过抚养义务,他们不知道能否提出赡养要求。
丰台区司法局张希伟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李霞可向其子女提出赡养要求,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王某就不能提出同样的赡养要求了,因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必须抚养教育过子女,才能享受到与子女生父母同样的权利。因王某并未对继子女尽过抚养教育义务,也就不能索要赡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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