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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形同陌路 15岁女孩告母亲难进法院门

日期:2006-09-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北京晨报讯   1992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她跟着父亲生活。“母亲”一词对小雨来说很陌生。“‘她’消失了十年。”小雨说,十年间,“她”从没来看过自己。2002年,考上初中的小雨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您是谁?”“我是你母亲。”在短短的通话时间里,双方几乎什么都没说。此后,母亲再次“消失”。渐渐地,小雨从父亲朋友的口里得知母亲的下落。看着有病的父亲身体一天天消瘦,她决定去找母亲资助自己上学。 2004年年底,小雨终于见到了“消失”12年的母亲。“对我来说,‘她’与一个陌生人没什么分别。”小雨说,母亲对她像是对待一位客人。当她提出让母亲为其交学费时,母亲没有明确表态。

  父亲离世 母亲拒付抚养费
    去年5月,小雨父亲突然去世。葬礼那天,母亲穿着一身黑衣出现了。“‘她’说如果我生活有困难,可以找她。”小雨说,母亲在临走时还悄悄塞给她8000元钱,她用这笔钱偿还了父亲为她借的学费。不久,小雨的其他亲戚帮她办了低保。 今年,小雨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宏志学校读高中,学校减免了她的学费。“我与‘她’商量,希望‘她’每月给我500元的生活费。”小雨说,她要用这些钱凑足大学的学费,但母亲并不同意支付每月的抚养费。“‘她’认为我是在讹诈……”话没说完,小雨眼圈红了。

  子女告父母 法院不受理
    无奈之下,小雨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状告自己的母亲,索要抚养费。该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专门律师负责此事。谁料法院未予立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母亲是我唯一的监护人,我不能告她。”小雨说。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人员说,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必须要由监护人代理,而民法通则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样便出现未成年人起诉自己的父母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截止到发稿前,记者获悉,因法院无法受理,在负责此案的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雨母亲的态度有了改变,愿意接受调解,同意每月支付小雨一定的抚养费。

  专家说法

  法院不受理于法有据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秀清教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原告,但提出起诉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当未成年人父母有一方死亡,孩子起诉另一方要抚养费时,被诉父母不再适合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是未成年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变更监护人问题。”杨秀清说,未成年人的父母不适合做监护人的,孩子的外祖父母或兄、姐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担任监护人。另外,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当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予以立案。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认为,虽然小雨的父母离婚,小雨跟着父亲生活,但其母亲仍有监护权,负有抚养小雨的法定义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发生矛盾时,可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其他有关人员替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一旦获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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