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 >> 正文
不利孩子身心健康 可变更抚养权

日期:2006-09-1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山东工人报讯  姜玲与宋光原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3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9岁的儿子宋龙由父亲宋光抚养。同年,宋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宋光被送往监狱服刑。2006年5月,姜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姜玲还提供了宋龙的书面意见,证明儿子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虽约定儿子宋龙由宋光抚养,但宋光因犯罪被判重刑入狱,其在服刑期间无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且宋龙自愿随姜玲共同生活,故姜玲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故判决宋龙归姜玲抚养。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