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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付清抚养费 子女有困难可追加

日期:2007-02-14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父已用离婚应分财产折抵女儿抚养费 女儿又起诉要求增加获支持———

  小慧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小慧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母亲给付父亲房屋等财产折抵款9万元。因母亲没有给付,父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父亲用应得款项折抵应负担的小慧18周岁前的抚养费。

  日前,小慧因上学,生活费用增加,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元,并要求父亲每年负担学杂费。父亲则以已一次性交清抚养费为由拒绝。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小慧的父亲每月再负担抚养费100元,并承担小慧的学杂费。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给付数额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判决确定,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增加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往往认为自己早已付清,但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并不妨碍子女在生活费用增加,原给付数额不足以维持正常支出的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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