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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首次在离婚协议中设定担保解决子女抚养争端

日期:2007-03-22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案情回放:

  彭州法院对原告陈群群诉被告郑仁彬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随被告郑仁彬生活,原告陈群群分期给付女儿抚养费15000元,原告之姐陈祥珍为该笔抚养费的履行提供担保。这在离婚诉讼中尚属首次。 陈群群与郑仁彬于199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陈群群便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被告对原告分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提出了质疑,担心在离婚后原告一走了之,不给付抚养费。为了消除被告的后顾之忧,原告之姐陈祥珍就该笔抚养费愿提供担保,法院在调解协议中确认了原告之姐的担保行为。离婚诉讼中出现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尚属首次。

    法官说法:

    在离婚调解书中第三人为子女抚养费提供担保,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司法解释并没规定适用何种案件,在传统的离婚诉讼中不允许出现案外人,但承办法官正确诠释法律宗旨,在离婚案件中大胆适用这一条文,并很好处理了担保人在调解书中的表述,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调解协议的履行又有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在调解时的一些顾虑,起到了案了纠纷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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