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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留学向父索学费27万 离婚协议引发麻烦

日期:2007-10-29 新闻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10月25日上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法庭,一对离异的夫妻在法庭见面,而二人的女儿却远在国外留学。今年初,女儿小玫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留学费用、抚养费近27万元。一审后,25日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夫妻分手

    离婚协议埋隐患

    2004年7月,陈先生和郑女士的婚姻走到尽头,选择了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关于存款,双方约定“现存款65万元以双方名义存入银行,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不经双方共同签字,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理由以各种方式动用。”接着又约定“除上述65万元外,孩子如去国外留学,第一学年的学费及杂费暂由男方承担”。此外,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须每年付抚养费1万元。

    2005年9月,小玫出国留学。2007年初,小玫向历下区法院起诉父亲称,父母离婚时约定原告办理留学的费用、第一年学杂费及生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学费、抚养费未果。根据国外出具的公证书,小玫2005年9月到2006年8月底的留学花费折合成人民币是17万余元,加上办理留学的费用59503元和抚养费4万元,一共近27万元。

    “暂由”咋解释

    双方有分歧

    今年7月,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支付原告留学费用17万余元和2004年、2005年的抚养费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上诉到济南中院。

    在法庭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孩子如去国外留学,第一年的学费及杂费暂由男方承担”,之所以约定“暂由”男方承担,是因为离婚协议中已就孩子的教育经费达成协议,根据国外要求,这笔存款作为留学保证金必须存在银行一定时期内不得动用,所以约定“暂由”男方承担,在确定实际费用后再从65万元教育基金中冲抵。

    郑女士则解释,因为当时拿不准留学每年要花多少钱,实际上花费是远超预期的,65万元根本不够。因此约定“暂由”男方负担第一年的花费。

    财产多少

    无证据难断定

    25日开庭时,陈先生又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本和病历,证明自己的收入有限,还身患疾病,没有支付能力,不具备单独承担超出一般人承受的国外留学的高等教育费用的能力。而郑女士一方的代理人则坚持,陈先生的收入很多,房子好几套,开着高级轿车,完全有支付能力,但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陈先生还称,离婚后他已一次性交给女儿抚养费2万元,但他没有证据,对此,郑女士也不承认。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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