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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个铁证输给了一个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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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1-0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2004年,《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浙江一法院制造假证据协助原告侵吞数亿资产》的报道,报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股权纠纷案,涉及高达几个亿的资产。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经媒体曝光后,这个案件有何进展呢?近日,本刊记者再度采访了案件当事人胡美姬。
39个铁证输给了一个伪证?
杨帆
胡美姬,这桩涉嫌徇私枉法案件的当事人。她坐在沙发上,温婉的笑容和乌青的眼圈有些不协调。她是浙江杭州人,一个事业上非常成功的女性,而她的传奇般的成功历程却终结于一场颇有争议的官司。
得之不易的成功
作为一名女性,成功,往往要付出更多艰辛。 1986年,胡美姬被调入省国有外贸公司,以她的能力和品质获得公司上下交口称赞。四年内连年升迁,从科长到部门经理,总经理,公司法人。 在外贸公司,她曾连续四年被评为省级先进工作者、先进党支部书记,还被评为浙江省省级骨干。 1993年,胡美姬做出了一个几乎令所有人大跌眼镜的决定——下海经商。下海经商,就意味着辞掉外贸公司总经理与法人的职位,放弃目前所拥有的一切,放弃光明平坦的前途。让胡美姬产生这个念头的人是陈立钻。 1992年,浙江天台野生植物京北科技实业公司处在崩溃边缘,这是一家研究中药保健的公司。公司是注册资金3万元的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北京易发公司于1991年5月共同出资合办的,然而,新公司发展并不顺利,二年多的时间里不仅没有盈利,还欠下数百万的债务,处在崩溃边缘。 陈立钻情急之下,想到找人帮自己收拾这个棘手的局面。 天台县吴副县长曾多次跟他说:杭州的胡美姬很有能力,是市场营销的能手,人品也很好;同时陈立钻向省里有关人员打听,大家都说,你要是把她请到你的企业,准保起死回生,扭亏为赢! 于是,陈立钻开始一次次跑去外贸公司,向胡美姬推销自己的理念,甚至还托付天台县领导动员。 胡美姬动心了,在少年时,中药的博大精深和神奇疗效一直给她极好印象,陈立钻的诚意更让她无法拒绝。她终于决定放弃高薪、专车、地位、权力,投身中药事业。当时甚至没有谈分文报酬,原因除了对中药的热爱和为陈立钻的诚意感动外,她还想印证自己的能力。 这个看似柔弱的女子,将在那不可知的未来,单枪匹马地抵挡来自四面八方的风险与压力……但胡美姬不怕,她相信自己的能力,也安慰自己:不过是一切从零开始。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1993年,带着创业的激情和梦想来到天台,胡美姬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眼前的真实给她的热情浇上了一瓢凉水。公司非常困难,设在杭州的办公处没有办公的地方,天台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胡美姬沉下心来,从租房子开始,事必躬亲。 一段时间以后,她才知道公司还欠了600万的债务,“我到公司不久图本┑恼骼凑页铝⒆暌窨捶溉艘谎焯旄潘铝⒆甑腿滤模嗫喟筇终耍阂欢ㄏ氚旆ǜ忝腔骨N揖醯煤孟癖黄艘谎褪强粗辛宋业哪芰Γ粗辛宋曳椒矫婷娴纳缁峁叵岛土己玫男庞蚝弥饕庖梦腋骨J改昵埃赴偻蛘媸歉鎏煳氖职。掖幽睦锱敲炊嗲。 ?br>然而事已至此,别无他法,胡美姬只得先硬着头皮四处借钱,承诺在半年到一年内全部还清,终于筹措到钱款结清了已到期的债务。 暂时没有了被逼债的麻烦,但公司已经穷得揭不开锅了,为难的会计拿不出一分钱,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胡美姬从亲戚朋友哪里借到了17万元现金,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在场的工作人员都感动得热泪盈眶。 胡美姬没有后路可退,她确实把京北科技实业公司当成了自己的事业,迎难而上,化解着一道道难题。 为鼓励人材,1993年11月,公司决定奖励有贡献的胡美姬50万元的原始股权,公司法人陈立钻签署了正式的奖励证明。这份证明对奖励给有胡美姬的50万元股权做出如下限定:1996年1月1日前股权属于公司,被奖励人仅可享受公司红利分配, 1996年1月1日后股权将归个人所有,可转让,继承或赠与他人。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铁皮枫斗晶,消费市场一片空白,一切须从零开始。 由于成本较高,铁皮枫斗晶价格不菲,为了打开销售渠道,胡美姬骑着一辆锈迹斑斑的自行车,家家药店、商场、医院去推销,还亲自上街分发宣传资料,胡美姬说:“那可是夏天啊,40度高温,又晒又热,那种辛苦哪个女人受得了啊,有的时候我真是想哭。”而铁皮枫斗晶的市场终于一点一点打开了。 公司开始盈利,大家都非常欣喜,根据与公司签定的销售提奖协议,作为销售经理的胡美姬应该可以得到利润75%的提奖,这可是一大笔钱啊!此时,陈立钻找到她,希望她在公司困难时期先不要领取这笔钱,而是用以投资发展,胡美姬同意了。 1994年5月,北京方面退出在公司50%的股权,公司更名为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分三年(1994年-1996年)将股权所值款额277万元退还给王北所属的北京出资方。同时,胡美姬认购了公司45%的股权,并签下了承担公司债务风险的股权协议书并分三年陆续付清投资款(1993至1996年的所有提奖、分红、创收及50万原始股份加上个人的几十万出资作为实际投资),经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再经工商依法登记,一切手续合法规范。 胡美姬说:“当时公司景况仍然很不乐观,送股权给人人家都不敢要,怕承担风险。我也压力很大,但是我没办法,只能买。因为公司还债那几百万是我借来的,如果股权让别人买了,到时候钱还不了怎么办?” 在胡美姬与公司同仁的多方努力下,“铁皮枫斗晶”走向市场有了良好的开端。1995年,销售额就突破了1200万元。1996年,“铁皮枫斗晶”销售额又猛增到2500万元。 1996年9月,浙江丝绸进出口公司与陈立钻、胡美姬联营,成立了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包括浙江丝绸集团投入的3600万现金和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经资产评估,价值4400万元的有形与无形资产。丝绸公司占45%的股权,陈立钻33%,胡美姬22%。三方写完合作章程,在浙江省工商局进行注册。 “第一年很好,大家一起分红利,很高兴,第二年,他们就感觉不对头了,他们投入3100万元,派来一个财务总监两个副总经理,却没有实权,陈很不讲理,大权独揽,而且成本投入过大。1999年5月,丝绸公司也退出了公司的股份。”胡美姬无奈地说。 经三方股东会决议,丝绸公司45%股权中的34%转让给陈立钻,11%转让给胡美姬,资金来自分得的红利。经工商变更登记后,胡美姬的股权变更到33%。 公司一次次注册一次次变更,胡美姬和公司同仁努力维持着其内部的稳定,而且确保销售业绩年年上升,2002年销售额突破两亿元,2003年达2.6亿元,现在,公司总资产已经超过10亿元。她还是公司的党委书记,党建工作卓有成效。胡美姬也先后当选浙江省妇联第十一届执委、中国妇女“九大”代表,并被评为杭州市“优秀共产党员”,被评为市“送温暖工程先进工作者”……荣誉与桂冠接踵而来。 然而,平静的表面下其实早已暗流汹涌,伺机喷薄。不久后,一个官司让她陷入无休止的烦扰中。
“赠与协议”与“调解笔录”
2003年12月11日,天皇公司董事长陈立钻的4个子女陈玲芝等人向浙江省天台县法院起诉陈立钻,要求父亲返还1996年4月4日“赠与”他们的中药药物研究所全部财产。其依据是陈立钻与前妻汪风娟离婚协议中的一张赠与协议。“赠与”《协议书》内容为协议离婚的陈立钻与汪凤娟签定的,将一家中药药物研究所的全部财产赠与双方的4个子女所有。胡美姬说,陈立钻在法庭上根本未做辩解,也不上诉,仅用十几天就使此案判决生效。 2004年2月25日和3月25日,陈立钻的子女陈玲芝等4人又在天台县法院对胡美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美姬在1999年6月合法获得公司11%的股权归他们所有。依据仍然还是天台县法院[2003天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虚假“赠与”《协议书》和《调解笔录》。同年9月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胡美姬持有的11%的股份归原告所有。 2004年4月30日,他们又进一步在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胡美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美姬在1994年取得的45%的股权无效。同年年12月30日,天台县法院再次判定胡美姬在1994年取得的45%的股权无效。 胡美姬上诉至台州市中院,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台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1996年陈立钻与汪风娟离婚案卷中的“赠与”《协议书》及《调解笔录 》。 胡美姬对这两份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了异议,经过调查取证,胡美姬认为“赠与”《协议书》及《调解笔录 》均系伪证: 1、1996年初,在陈立钻与汪风娟离婚案的审理中,所有案卷材料和所有有关文件、调解书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当时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关于赠与儿女的研究所那两份案卷也没被记载在“卷宗目录”上,离婚判决书上也未提及。 2、相关人员签名和书写的字体、笔迹与同卷宗其他页面上的书写字体、笔迹明显不一致。 3、《协议书》同案卷内法院当日签发的“民事调解书”也根本没有上述赠与协议的任何内容。 基于以上三点,胡美姬认为这是一份虚构的协议,是在天台法院的直接参与和当事人串通下在事后恶意伪造并被塞入或调换到卷宗内的。 “如果没有天台法院的参与,这份《协议书》不可能出现在已经归档的法院卷宗内,也根本不可能有同一法院记录员、不同的书写笔迹出现在同一本案卷里。而且卷宗首页的编目中,也没有这两份材料的目录。我多次要求对《协议书》和《调解笔录》这二份书证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但均遭天台法院拒绝。如果不是伪证,为什么拒绝司法鉴定?”胡美姬说。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胡美姬一次次向法院提出对这些疑点进行司法鉴定、对法院的管辖权,受理标的的不合法,对公司财务进行司法审查,然而这些合理要求却全部被法院驳回,不予理睬。 胡美姬气愤地说:“天台法院根本不听不记我们的律师讲话,只允许他们的律师讲,他们讲错了,法院方面居然提醒他不应该这样讲,他们拿出来的证据对他们不利的就不质正,我们确凿的数十份证据却根本不采纳,他们拿着我的合法权利去告我,太荒谬了。” 2005年3月27日,在胡美姬邀请下,江平、崔建远、杨立新、姚辉、罗辑五位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权威的法律意见,他们认为,天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陈立钻、汪凤娟等“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尽管陈立钻和汪凤娟签署的《协议书》的效力被天台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但事实上协议书并不具有赠予合同的法律效力,理由有四点: 第一、胡美姬在天台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大量证据证明该“赠与”《协议书》的虚伪性,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这一要求是正当的,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理睬,限制、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第二、该《协议书》仅仅是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意,因此不构成赠与合同,更不要说其具有法律效力。认定这样的协议书为有效的赠与合同,当属法律常识上的错误。 第三、该《协议书》的签署时间是在1996年4月4日,但当时还没有制定《合同法》,因此应当以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赠与合同也不成立。 第四、在本案中,有两份相互关联的“赠与”合同文书。前述《协议书》是其一,而另一份《赠与合同》尽管明确,但赠与物却与《协议书》相同。后一个《赠与合同》直接否定和排除了前一个《协议书》的有效性。天台法院仍然认定《协议书》为有效的“赠与合同”确有不实事求是的嫌疑。 天台法院为何对被告提出对《协议书》司法鉴定不予理睬呢? 胡美姬出示了一份关于本案《情况反映》,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浙江省高级法院两位处级司法干部在2005年3月25日写给浙江省高级法院张院长和寿副院长,《情况反映》中写道,“这系列案件是围绕一个目的:通过伪造证据和利用该伪造的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的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一系列诉讼,非法剥夺他人价值数亿的合法权益。” 这样令人触目惊心的言辞是否有充分证据依据呢?
数十铁证输给一个伪证
原被告双方除在“赠与”《协议书》及调解书真伪上存在分歧外,案子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为此,胡美姬列出了大量证据: 一、天台县中药研究所是不是陈立钻的私人财产。 研究所性质问题到底是个人还是公司,关乎陈立钻是否有权将它赠与他人,而一系列的证据都表明:研究所为公司资产,并不属于陈立钻个人。证据如下: 1、1991年5月,用3万元资金注册研究所以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折价成62万元,全部投入联营公司,占公司注册资金的50%股份。另62万现金北京方投入,占50%。 2、浙江台州会计师事务所为天皇实业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在1994年9月12日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天皇实业公司的前身是京北科技实业公司,研究所是该公司的科研机构。 3、1994年5月23日,北京方退股时,研究所与北京易发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表明:1991年,联营公司成立以后,乙方(研究所)只作为空名存在,为联营公司进行科研项目的工作,其成果归联营公司所有。 4、1996年5月30日,浙江产权评估交易所为天皇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再次明确,目前公司下设天台中药药物研究所等。 5、1996年,陈立钻与汪凤娟的离婚协议案卷中,陈立钻再三强调研究所是集体性质,而且负债900万。 6、1996年2月7日,陈立钻就公司铁皮石斛技术资料被抢向公安部门亲笔提写《控告书》,明确表示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是“公司的合法财产”。 7、1996年3月22号,天皇公司的《关于96年2月7日天台中药药物研究所铁皮石斛技术资料被抢事件,要求依法查处的紧急报告》中,出现“公司不是陈立钻个人企业”的句子。 8、1996年3月31日,王北、陈立钻、胡美姬三方签署的《董事会关于汪凤娟等人侵害联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的决议》中对联营企业资产问题进行了如下说明:因不属任何个人股份,不存在私有财产分割问题。 9、1999年5月14日,研究所的《验资报告》表明,负资产14万。 10、2004年7月19日,陈立钻与汪凤娟离婚案的律师蒋国忠提供证词,称:从证据材料显示,“研究所”是集体所有制并将全部资产经评估62万元后投入到“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以前称实业公司),研究所作为空名存在,因此,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主张由我参加的调解中原被告根本没有提到过要把研究所的财产赠给四个子女,因为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研究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亦不存在赠予问题。
二、胡美姬实际、奖金、分红等是否投入公司。 胡美姬以50万原始股权、创收、奖金、分红以及现金购买天皇公司股权,股权变更十分清晰,大量的证据证明胡美姬拥有合法股权。 1、1993年9月,主要负责销售的胡美姬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有如下字句,“公司聘请胡美姬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并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独立核算”“产品的税后利润中75%属销售部,25%上交公司”。 2、1993年11月22日,作为人材及贡献公司与胡美姬签订了《奖励股权证明》,奖励胡美姬50万元的原始股权。 3、1996年1月1日,陈立钻与胡美姬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北京方退股股资由胡美姬如数补进,94年6月18日,公司与胡美姬订立新的联营,胡美姬个人占公司注册资金45%并经过公证。 4、1996年5月18日,天皇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收到胡美姬277万元投入天皇公司。 5、1996年10月10日,浙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权更替资信报告》,胡美姬已于1996年5月18日前陆续向天皇公司投入282万元。(2005年3月29日,浙江总会计师协会特别说明,他们认为胡美姬出资一事是有事实依据的,浙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在胡美姬未实际支付受让股权资金的情况下转让给胡美姬,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6、截至1997年4月9日的天皇公司《投入资本明细表》明确标明胡美姬出资占申请注册资本的22%即1760万元(包括无形资产,经公证)。 7、1999年5月12日,天皇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中说明,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将360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陈立钻和胡美姬,其中陈立钻2720元,胡美姬880万元。 8、1999年6月21日,天皇公司《关于股东变更的报告》中,表明“胡美姬出资额由原1760万元,占注册资本22%调整为出资额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33%。” 9、截至1999年6月21日的天皇公司《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对照表》证明胡美姬出资额由1760万元变更为2640万元,占申请注册资本由22%变更为33%。 这一次次验资,一次次变更,一次次注册,依据股东会决议都是工商局及权威会计师事务所经办的,合理合法,有据可查。
三、胡美姬到底是不是合法的股东。 1、1996年11月4日,天皇公司及省丝绸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一份《股东委托书》,内容是关于陈立钻、胡美姬、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共同出资变更的天皇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表明胡美姬的股东身份是得到公司全体股东认可的。 2、文件《天皇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视会成员情况》中,胡美姬职务为副董事长,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3、1999年5月12日,经三方股东签字后,又经丝绸公司与胡美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与天台县法院、台州市中院判决截然不同的是,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定:陈立钻等人诉胡美姬不享有股东地位及股东权利,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江平等五位法学权威专家也认为,胡美姬继受取得的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的45%股权是有合法的事实依据的,为法律所确认,并不是研究所的财产。 实业公司与胡美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1994年签订的,而“赠予”《协议书》签订在1996年,原告依据后发生的事实,否定先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从主体,还是时间方面考察,当事人均不适格。 天皇公司前身京北科技实业公司与胡美姬签署股权转让是在1994年6月18日,陈立钻和王凤娟的“赠与”《协议书》的日期是1996年4月4日。也就是说,即使该“赠与”《协议书》是有效的,也不能约束在此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陈立钻的四名子女作为本案的原告,无程序诉权亦无实体请求权,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无权请求撤销实业公司转让给胡美姬的股权。以上是若干证据中的数份证据。 天台法院庭审时,胡美姬提供了多达39份的股权证据,其中许多重要证据都曾经过司法公证,但天台县法院为何不予理睬,肆意裁判呢?它到底在惧怕什么?这期间又隐藏着怎样的内幕呢?
司法腐败的隐形链条
胡美姬的案子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北京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法制日报》、《法制内参》、香港凤凰卫视等多家媒体及“新华网”、“人民网”、“CCTV网”、“搜狐网”、“新浪网”等60余家网络纷纷对此案给予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但事情并未水落石出,媒体的报道也未让案件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曾有记者欲就此事采访天台法院领导,先后给该院几位副院长打电话,但不是上午约好的下午没了人,就是说在出差或开会,或者是马上要出门开会。偌大一个天台法院,在得知记者来到法院采访的当天下午,5位院长或副院长集体“外出”。 胡美姬翻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得出结论,天台县法院目前所受理审理的案件,早已经超出了他们可以受理审理的管辖范围。 其一,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天台县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是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但是上述的几个案件的争议金额早已超过了作为县级法院受理的权限。[(2004)天民事一初字712号判决],诉讼请求涉及胡美姬在浙江天皇药业公司45%的股权,对应的金额在数亿元,完全不在天台县法院的受理管辖范围。 其二,胡美姬与在其他几个案件中同样作为被告的陈立钻,生活和户口所在地都是在杭州市,他们两人也都是浙江天皇药业公司的负责人,工作地点也是在杭州,发生纠纷理应由杭州法院审理。胡美姬提出基于诉讼管辖权,案件不应在天台法院审理,被天台法院驳回,理由是,陈立钻经常住返天台县。 胡美姬还发现,审理陈立钻和汪凤娟离婚案的天台法院法官李晓颖等人,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 据她回忆,2003年陈立钻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就擅自从公司通过研究所转出3000万元资金,与法官李晓颖的哥哥李亦平、儿子陈荣在杭州市高新开发区联合成立浙江赛尔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其中李亦平出资1080万元,大学刚毕业的陈荣出资330万元,公司注册手续都由法官李晓颖一手包办。而工商材料表明,法官李晓颖的哥哥和儿子并未出资,陈立钻后将浙江赛尔医药公司迁到天台县,似是逃避法律监督。 即使李晓颖被收买参与作伪证,但在胡美姬提出的一系列质疑与大量证据基础上,“赠与协议”与“调解笔录”并不能左右法庭判决,那么,天台法院和中院的一系列裁决背后,还有其他隐情吗? 对此,胡美姬表示,据她了解,2004年台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胡美姬一案时,台州市中级法院一位陈姓院长的妹妹,连襟同时被陈立钻高薪聘用到天皇药业有限公司。 天台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无奈地表示:“胡美姬的股权案一定会翻过来的,但现在我们没有办法,上面对我们有压力。” 天台法院芯霾痪茫铝⒆昙凑倏驹惫ご蠡幔彰夂兰У澄榧堑闹拔瘢⑿伎埃樟詈兰嘶乩甑墓ぷ省⒔苯鸷头趾臁L焯ǚㄔ鹤罱植榉饬撕兰Ш推渥用碌淖》俊?br>让胡美姬感觉安慰的是,浙江省省委的个别领导和为数不少的厅局级干部都曾私下鼓励她:一定要挺住,千万不要泄气。总有讲理的地方。 胡美姬的案子已引起全国人大及浙江省省委等有关领导的重视。 我们期待还清者以清。
司法不公怎能实现和谐社会?
在政府“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针下,在我们党实行保先教育的今天,仍有地方一级法院存在阳光照射不到的角落,在那些暗处和阴影里,大大小小的“葫芦案”依然被悄然炮制着。 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顽疾,它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腐败的产生、蔓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还是司法监督不到位。在地方法院,这种现象尤其严重,缺少有力的监督,钱权交易、以权代法、官商勾结的现象非常普遍。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在很多地方已经失去了人民的信任。 像胡美姬这样的杰出女性,优秀企业家,优秀党员如果法律都不能保护她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平头百姓了。如果任由司法腐败发展下去势必人人自危,我们还谈什么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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